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关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明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式的函》 (琼海渔便函〔2018〕2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在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时应当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鉴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主要内容只是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对水产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和管控,因此,《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在开展规划环评时可编写环境影响专项说明。环境影响专项说明应当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环境影响专项说明,应重点论证水产养殖规划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养殖规模、规划养殖聚集区废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及排放去向的环境合理性,确定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限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及环保基础设施要求(三线一单一设施),统筹陆域、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未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开展规划环评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审批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